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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马“迷你”商标注册被驳回
[来源:未知 | 作者:admin | 日期:2015-02-09 09:23 | 浏览 次] 字体:[ ]

  
 
 
 
德国宝马股分公司(下称宝马公司)欲在服装等商品上申请商标注册“迷你”商标,被国家工商行政打点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下称商评委)以申请商标与在先申请注册的“迷你屋minihouse”及“迷你秀minixiu”商标组成操作在不异或近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为由,决定予以驳回。宝马公司不服商评委决定,随后向北京市第一中级国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在一审法院裁决连结商评委被诉决定后,该案进入二审阶段。日前,北京市高级国民法院对该案作出二审裁决,商评委作出的申请商标予以驳回的决定获得连结。
 
  据体味,申请商标为第4961961号“迷你”商标,由宝马公司于2005年10月提出注册申请,指定操作在第25类服装、鞋、帽等商品上。
 
  随后,申请商标被国家工商行政打点总局商标局、商评委前后以申请商标与在先申请注册的“迷你屋minihouse”及“迷你秀minixiu”商标组成操作在不异或近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为由,决定予以驳回。
 
  据体味,引证商标一为第3241642号“迷你屋minihouse”商标,由广东省自然人杨传芳于2002年7月提出注册申请,2004年2月被审定操作在第25类服装、童装等商品上;引证商标二为第3353757号“迷你秀minixiu”商标,由浙江省义乌市万怡科技斥地有限公司于2002年10月提出注册申请,2004年12月被审定操作在第25类服装、童装等商品上。
 
  宝马公司不服商评委决定,向北京市第一中级国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并未获得撑持,法院一审裁决连结了商评委被诉决定。
 
  随后,宝马公司向北京市高级国民法院提起上诉。其诉称,申请商标与两引证商标在文字组成、整体外观、呼叫招呼、寄义等方面分歧较着,能够彼此分辨,应当被核准注册。
 
北京市高级国民法院经审理感触,申请商标由中文“迷你”组成,引证商标一由中文“迷你屋”,以及与其对应的英文“minihouse”组成,引证商标二由中文“迷你秀”以及对应的汉语拼音“minixiu”组成。申请商标与两引证商标均包含有文字“迷你”,在寄义上无较着分歧,二者组成操作在不异或近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此外,宝马公司并未提交“迷你”商标在服装、鞋、帽类商品上的操作证据。综上,法院作出上述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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