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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著名商标认定
[来源:工商局 | 作者:著名商标 | 日期:2015-06-13 10:22 | 浏览 次] 字体:[ ]

(一)申请条件
   1.著名商标认定申请条件
  (1)申请人应当是申请认定商标的注册人,并且是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依法设立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共同注册的同一商标,应当由所有商标注册人共同提出申请,且各申请人应当符合上款规定。
 (2)申请认定商标应当是国内有效的注册商标。该商标核准注册时间及连续使用时间应当届满3年。
  申请认定商标办理变更的,应当取得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的《核准变更证明》。
  申请认定商标是转让、移转的,应当取得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的《核准转让证明》。
 (3)申请认定的商标、实际使用的商标应当与《商标注册证》核准的商标一致。
 (4)申请认定商标的商品50%以上出口的,其商标应当已经在出口相关国家(地区)注册。
 (5)申请人在相同或者不同类别上注册了多件相同或者不相同的商标的,可以按以下几种情况提出申请:
  ①在同一类别的不同商品上注册了多件相同商标的,可以一并提出申请;
  ②在同一类别的相同商品上注册了多件不相同的商标,且在申请认定的商品上同时使用的,可以一并提出申请。
  ③除上述①、②项规定以外的情况,不能一并提出申请。
 (6)申请认定的商品应当在《商标注册证》核定使用范围内,且与实际使用的相符。
 
 2.延续申请条件
  (1)申请延续的商标应当是广东省著名商标。
  (2)申请人应当是广东省著名商标所有人。
  (3)申请延续的商标和商品应当是原认定的商标和商品。
  (4)申请延续的著名商标自认定之日起即将届满3年。
  (5)应当符合广东省著名商标条件。
 

(二)证明材料

  1.申请认定广东省著名商标,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1)申请人的资格证明。包括:《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或者自然人的身份证等。

  (2)申请认定著名商标的《商标注册证》及商标连续使用满3年的证明材料。

  具体包括:

  1)申请认定商标的《商标注册证》,如该商标有变更、续展、移转、转让的,还应当提供其变更、续展、转让证明。

  2)最早使用以及连续使用申请认定商标的商品的票、合同、广告或者《商标注册证》。

   3)申请认定商标的商标图样电子版

   4)在商品上实际使用该商标的标识,并提供实际使用该商标标识的照片及其电子版。

  5)申请认定著名商标的商品近3年销售覆盖所有区域的证明材料。

  5-1国内销售经营情况,应当提供每年每一销售区域1-2张主要销售票复印件作为证明材料。

  5-2境外销售经营情况,应当提供每年每一国家(地区)1-2张销售票或者海关出口报关单复印件作为证明材料。

  6)申请认定著名商标的商品近3年的年销售量、营业收入、净利润、纳税额、市场占有率等主要经济指标的证明材料。包括:

  6-1会计师事务所对该商品近3年的年销售量、营业收入和净利润出具的专项审计报告。

  6-2税务部门出具的近3年完税证明。符合减免税收规定的,应当提供减免税证明。

  6-3省级以上行业协会或者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同行业排名(或者市场占有率)证明。

   7)申请认定著名商标的商品为出口商品的,应当提供其商标在相关国家(地区)的注册情况以及相关的注册证明。

   8)申请认定商品质量的情况。应当提供近3年内的产品抽检报告或者具有资质的检验机构的检验报告。

   9)商标使用、管理和保护情况。应当提供申请人的《商标使用管理制度》作为证明材料。

  10)该商标专用权遭受侵害的情况。如该商标专用权遭受侵害的,可以提供行政处罚决定书或者法院判决书作为被保护记录的证明材料。

  11)证明该商标著名的其他材料。申请人可以提供以下材料证明其知名度:

  11-1申请认定商标近3年的宣传发布情况。可以提供每年每一地区每一媒体1-2张主要的告票复印件作为证明材料,宣传票无法证明广告覆盖范围的,     应当同时提供相应的广告合同。

  11-2申请人市场信誉、资质、自主创新能力等方面的证明。可以提供近5年相关情况的书件,如驰名商标、名牌产品、中华老字号、强制性产品认证证     书、节能产品认证证书、环境管理体系认证证书、国家重点新产品、星火计划项目、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地方标准起草单位、高新技术企业、发     明专利证书、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公示的守合同重信用企业等证明。

 (3)申请人提供的证明材料为复印件的,受理申请的地级以上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应当对证明材料核对原件后,并盖章确认。
 

(三)受理和初审

  各地级以上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本行政区内著名商标认定申请和延续申请的初审和受理。

 1.共同注册的商标,商标注册人不在同一地级市的,可选择向任意一个注册人所在地地级以上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提交申请。

  商标注册人为自然人的,应当向注册人户籍所在地地级以上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提交申请。

 2.各地级以上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收到申请材料后,应当根据《规定》第六条、第七条以及本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对申请材料进行初步审查,并作出受       理与否的决定。决定予以受理的,应当向申请人出具《受理通知书》(附1),并提出初审意见后报送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向申     请人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附2)并说明理由,同时将名单报送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备案。

  申请材料需要补正的,应当发出《补正通知书》(附3),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限期补正。申请人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
 

(四)报送时间和方式

  1.报送时间。每年7月1-31日为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接收著名商标申请材料时间。

  2.报送方式。各地级以上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应当将受理的书面申请材料报送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同时上传数据文件。
    3.(东莞市领航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咨询热线0769-89098138)代理申请注册 www.iq918.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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