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 商标大厅 > 驰名商标代理 > >
驰名商标认定好处
[来源:未知 | 作者:admin | 日期:2014-12-27 18:15 | 浏览 次] 字体:[ ]
 
驰名商标能给企业带来什么好处?
 
在中国驰名商标的日常申报工作中,我们经常遇到企业提出这样的问题:申报认定驰名商标到底能给企业带来什么好处?其实,说白了,企业的潜台词是:我们企业凭什么要花费一大笔钱去申报认定中国驰名商标?
 
要回答这个问题,我们首先要搞清楚什么是中国驰名商标。
 
一、   什么是中国驰名商标?
 
国家工商总局2003年4月17日颁布的《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明确指出:驰名商标是指在中国为相关公众广为知晓并享有较高声誉的商标。
 
  对于什么是“相关公众”,《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是这样规定的:相关公众包括与使用商标所标示的某类商品或者服务有关的消费者,生产前述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其他经营者以及经销渠道中所涉及的销售者和相关人员等。
 
而对什么叫做“广为知晓”和“享有较高声誉”,《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并没有明确的界定。
 
    正是由于相关法规对“广为知晓”和“享有较高声誉”的概念没有作出明确的界定,企业在申请认定某个商标为中国驰名商标时,必须提供大量相关材料来作为证明某个商标驰名的证据材料,从而获得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司法机关的依法认定。
 
    显然,中国驰名商标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及依据该法制定的《商标法实施细则》和国家工商总局《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来认定的。它是一个法律概念和法律保护手段,而不仅仅是由民间团体或有关行业管理部门评定产生、授予企业的一种荣誉,它的产生需要经过严格的法律程序。
 
 
二、中国驰名商标能得到国内法律保护
 
   驰名商标是一种无形财富,谁拥有了驰名商标,谁就等于掌握了点金术。
 
   为了切实保护驰名商标权利人的利益,根据《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和《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的规定,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我国在《商标法》本次修改时,增加了对驰名商标的保护。
 
    认定中国驰名商标,其目的在于解决商标权利冲突,保护驰名商标人的合法权益。经过认定以后,中国商标商标就可以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规定的驰名商标的各项权利。
 
驰名商标被确认后,可以得到大于普通商标的保护。认定驰名商标是解决商标侵权纠纷中的一种法律保护手段,它采用的是“个案认定”与被动保护的原则。已获得驰名商标的产品如果遇到侵权纠纷,可将驰名商标作为受过保护的记录,提交给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进行仲裁。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13条规定:就相同或者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
 
就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已经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41条第2款规定:被恶意注册的驰名商标所有人在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撤销使其蒙受损失的注册商标时,不受本款中的五年的时间限制。
 
国家工商总局《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第13条规定:当事人认为他人将其驰名商标作为企业名称登记,可能欺骗公众或者对公众造成误解的,可以向企业名称登记主管机关申请撤销该企业名称登记,企业名称登记主管机关应当依照《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处理。
 
国家工商总局《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第14条规定: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驰名商标加强保护,对涉嫌假冒商标犯罪的案件,应当及时向有关部门移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条规定: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复制、摹仿、翻译他人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或其主要部分,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作为商标使用,容易导致混淆的,应当承担停止侵害的民事法律责任。
 
这几条法规条文的意思是说:
 
   1、被认定为中国驰名商标的商标,除了依法享有商标注册所产生的商标专用权外,还有权禁止其他人在一定范围的非类似商标上注册或使用其驰名商标。
   2、在具有较强显著性和较高知名度的情况下,被认定为中国驰名商标的商标有权禁止其他人将其作为企业名称的一部分使用。
   3、在侵权认定时,如果原告是驰名商标所有人,则行政执法或司法机关判定被告与其商标近似的可能性就很大。
4、随着互联网的蓬勃发展,对驰名商标的保护已延伸到了这个虚拟空间中。也就是说,驰名商标的权力已经扩张到了网络领域,即绝对禁止他人恶意抢注驰名商标的域名权和注册、使用与他人驰名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域名。
 
   具体的讲,申请驰名商标对于商标的保护具有如下好处:
    1、对抗恶意抢注;
2、对抗不同商品的相同(似)商标影响;
3、对于近似商标的认定更容易;
4、在立案调查假冒商标犯罪案件时,不受立案金额的限制;
5、防止其他公司以驰名商标为公司名称注册;
6、在电子商务中避免域名注册问题。
 
三、中国驰名商标能得到国外法律保护
1883年签订的《保护工业权巴黎公约》、《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都对驰名商标的特殊保护作了行之有效的具体规定。
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第6条之2第1款规定,一个商标如构成对经注册国或使用国主管机关认为是属于一个享有本公约保护的人所有,用于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已在该国驰名的商标的伪造、模仿或翻译,易于造成混淆,本同盟成员国都要按其本国法律允许的职权,或应有关当事人的请求,拒绝或取消注册,并禁止使用,这些规定也适用于主要部分系伪造或模仿另一驰名商标易于造成混淆的商标。

世界贸易组织《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第16条第3款规定,巴黎公约1967年文本第6条之2原则上适用于与注册商标所标示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类似的商品或者服务,只要一旦在不类似的商品或者服务上使用该商标,即会暗示该商品或者服务与注册商标所有人存在某种联系,从而使注册商标所有人的利益可能因此受损。
 
我国是《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成员国,并已经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履行《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和《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的规定,保护成员国在我国已注册或者未注册的驰名商标是我国应尽的义务。
 
超越地域范围的垄断权,这是指驰名商标的独占权,它不是一般法律意义的商标专用权,而是超越本国范围,在世界各国(至少是近200个巴黎公约成员国)都得保护的垄断权。也就是说,当某项商标在注册国或使用国的商标主管机关已认定为驰名商标时,如果另一商标构成对该驰名商标的仿造,且用于相同或类似的商品上,则应拒绝或取消其注册,并禁止使用。
 
   这些规定,也适用于主要部分系伪造、仿冒或模仿另一驰名商标易于造成混淆的商标。这可以称之为“相对保护主义”,现已为大陆法系各个国家所采用。不少英美法系的国家采用的是“绝对保护主义”,即驰名商标所有人,不仅有权禁止其他任何人在同类或类似商品上使用其驰名商标,而且也有权在其他一切商品上禁止使用其驰名商标。
 
    随着我国加入世贸组织和国际间知识产权保护合作的进展,中国驰名商标的认定,也被其他国家的商标主管机关和司法机关认可,使中国驰名商标在解决国际间商标权利纠纷过程中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四、中国驰名商标是企业形象的代表
 
   中国驰名商标是一个企业、一个城市、甚至一个地区的经济名片。
   驰名商标不单纯是一种智力成果,而且还是企业文化的象征,它是企业光辉形象的代表。实践证明,商标知名度越高,其含金量愈高,驰名商标不仅可使指定商品的身价倍增,而且还可以使企业的其他产品受益,提高企业对外部的吸引力,进而使企业的整体价值倍增。
 
   驰名商标的拥有量是衡量一个地区经济发达程度的标尺,谁拥有驰名商标多就意味着谁拥有了滚滚财源。像我国广东、浙江、山东、江苏、福建等几个沿海省份,由于经济发达,他们拥有的中国驰名商标数量也是排名在全国前列的。
 
   在市场竞争日益激烈的今天,驰名商标所起的作用与日俱增。对消费者而言,驰名商标意味着优良的商品品质和较高的企业信誉;对驰名商标所有人而言,驰名商标是宝贵财富,意味着广泛的市场占有率和超常的创业能力。在现代社会,消费者对商品的需求已不仅仅注重质量、外观等,而且讲究品位、时尚,代表着一定的身份和地位。因此,在科技日益发达、知识信息不断膨胀、生活水平不断提高的今天,商标本身蕴藏着巨大的无形资产,是企业不可或缺的宝贵财富。
 
一个驰名商标可以向购买者传递大量的有关它所代表的商品或服务的信息:优良的质量、质量的长期稳定性、对购买者消费习惯的适应程度及心理享受的满足程度等等。这些经过市场长期考验的信息既简化了购买者的购买行为,也简化了销售者的销售行为。换句话说,购买者在购买时无须逐一地去了解上述各种信息,而只须认准该商标即可,这就是建立在信任基础上的所谓“认牌购货”;销售者也无须不厌其详地去宣传上述信息,而只须在销售过程中通过广告等传播媒介重复自己的商标即可。
因此可以说,驰名商标已经成为连续购买者与销售者的稳定的纽带。
 
五、中国驰名商标与名牌的区别
任何企业都应该认识到:名牌产品是驰名商标形成的基础,而驰名商标认定则是名牌产品寻求法律扩大保护的必经之路。
驰名商标必须是名牌,而名牌却不一定是驰名商标。名牌与驰名商标是不完全相同的。
名牌可以通过各种形式和各个层次的选评产生并为相关范围中或一定地域内的大多数公众所认可,同样,它也可以被另一次或另一个主办单位组织的选评所淘汰,不会受到国家法律的保护。而被淘汰的“名牌”的持有人通常也只在广告中宣传上一次选评的结果。试想,如果社会上的类似选评过多过滥,那么,选评的正面效果也会丧失殆尽,最终结果也只能是一般企业都可以拿出几个甚至几十个“名牌身份证明”,这会给某些企业的不正当竞争和腐败行为提供一个冠冕堂皇的温床。
 而一个被认定的驰名商标则必定够得上名牌水平。对驰名商标的特殊保护通常是一种法律上的和国际范围的保护,而当前按系统、按行业或按产品门类进行的名牌选评一般只在国内进行。
0
责任编辑:admin
上一篇:驰名商标申请
下一篇:没有了

相关文章

最新图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