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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注册“东鹏”异议“東鹏”
[来源:知识产权咨询网 | 作者:商标注册 | 日期:2015-07-08 10:47 | 浏览 次] 字体:[ ]
商标注册之后的东鹏公司,最近这几年品牌开始红火,也少了不有人跟着来搞擦边球商标,误导消费者。最近发现广东省开平市东鹏卫浴实业有限公司(下称东鹏卫浴公司)在水龙头等商品上申请注册的“東鹏DoPen”商标,与其在先申请注册的“东鹏”商标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构成对其商号权的侵犯,广东东鹏陶瓷股份有限公司(下称东鹏陶瓷公司)针对被异议商标提出异议申请。

东莞商标注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下称商评委)裁定被异议商标不予核准注册后,陶瓷卫浴公司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日前,法院一审判决维持了商评委被诉裁定。

据了解,被异议商标为第10047247号“東鹏DoPen”注册商标,由东鹏卫浴公司于2011年10月提出注册申请,指定使用商品为第11类地漏、水龙头、自来水龙头垫圈等。

东鹏陶瓷公司表示,被异议商标不仅损害了其在先商号权,而且被异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是对申请人被认定为驰名商标的第1213479号“东鹏DONG PENG”商标的复制、摹仿,损害了其驰名商标的利益。

据了解,引证商标一为第5768127号“东鹏梦空间DONG PENG DREAM SPACE及图”商标,引证商标二为第1213479号“东鹏DONG PENG及图”商标,两商标均核定使用在第11类水龙头、澡盆等商品上,两商标权利人均为东鹏陶瓷公司。

商评委支持了东鹏陶瓷公司异议复审申请主张,并裁定被异议商标不予核准注册。随后东鹏卫浴公司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东鹏卫浴公司诉称,首先,被异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未构成近似商标,不会导致消费者混淆,被异议商标早于引证商标一使用并产生了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另外,被异议商标与原告企业字号对应,原告并未侵犯东鹏陶瓷公司在先商号权。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异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汉字及字母部分在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两者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共存,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在被异议商标申请注册日前,东鹏陶瓷公司将“东鹏”作为商号使用在洗澡盆、抽水马桶、洗脸盆等商品上具有较高知名度,东鹏卫浴公司将与东鹏陶瓷公司在先商号相同的文字作为被异议商标的显著部分申请注册,损害了东鹏陶瓷公司的在先商号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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