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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异议“宝马”异议“宝马驰度”
[来源:未知 | 作者:admin | 日期:2015-01-10 14:00 | 浏览 次] 字体:[ ]
 
  东莞知识产权保护,商标注册专利申请领航知识产权公司了解到,山东省宝马特制衣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崇伟欲在服装等商品上申请注册“宝马驰度”商标,导致了德国宝马股分公司(下称宝马公司)的异议,在国家工商行政打点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下称商评委)裁定被异议商标不予核准注册后,张崇伟向北京市第一中级国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日前,法院一审裁决连结了商评委被诉裁定。
据体味,被异议商标为第5154519号“宝马驰度”商标,由张崇伟于2006年2月提出注册申请,指定操作在第25类服装、亵服、衬衫等商品上。
法按不日内,宝马公司以被异议商标与其在先申请注册的“宝马”商标及在先经国内注册并河山迟误至中国受包庇的“BMW”与“BMW及图”商标组成近似商标为由,提出异议申请。在该异议申请未获得撑持后,宝马公司向商评委提出异议复审申请。
宝马公司感触,其享有的“宝马”“BMW”和“BMW及图”商标存在较高的驰名度,已成为第12类汽车等商品上的驰名商标。被异议商标不单与3件引证商标组成操作在不异或近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而且还组成对宝马公司驰名商标的好意慕仿,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会造成消费者的同化、误认,从而造成不良影响。此外,被异议商标加害了宝马公司的在先商号权,并组成以不正当手段争先注册宝马公司已经操作并有必定影响的商标。
据体味,引证商标一为国内注册第663925号“BMW”商标;引证商标二为国内注册第673219号“BMW及图”商标;引证商标三为第2019284号“宝马”商标,上述商标均审定操作在第25类服装、鞋、帽等商品上,商标权利人均为宝马公司。
在商评委裁定被异议商标不予核准注册后,张崇伟向北京市第一中级国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张崇伟诉称,被异议商标是其独创的商标,与3件引证商标不组成近似商标,而且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也没有侵害宝马公司的在先商号权。
法院经审理感触,宝马公司享有的“宝马”与“BMW”商标已经组成了对应关系。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了“宝马”,与引证商标共存于服装等商品上轻易导致消费者产生同化、误认,组成操作在不异或近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此外,宝马公司的在先商号“宝马”存在必定驰名度,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同时侵害了宝马公司的在先商号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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